心存规矩,行定方圆。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牢固树立纪法意识、底线意识、规矩意识,以案为鉴,纪检监察室将不定期推出“镜鉴警示”系列违纪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本期案例围绕教育领域“科研经费违规使用”情况,共整理发布典型案例18个,旨在以案为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同时,纪检监察室协同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了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制度规范与负面清单,将日常工作中常见、易触纪律红线的科研经费使用负面行为予以发布。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对照检视,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守住底线,不越雷池。
一、警示案例
案例一、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案例二、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三、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天津大学某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四、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五、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六、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七、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八、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九、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十、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案例十一、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警示: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
案例十二、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课题负责人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不能报销的开支。同时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切勿因顾及情面或怀有侥幸心理而盲目附和,即使是在他人授意下参与,也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面临法律后果。
案例十三、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 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不得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列支范围应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任何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案例十四、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
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5.4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结余资金。科研结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组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严禁挪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购置、消费等支出。
案例十五、间接经费使用不当
某单位课题组在科研间接经费中违规列支过节慰问费、物业电话费等5.27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使用科研间接经费。科研间接经费应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并非“自留地”,严禁随意列支与科研管理和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案例十六、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
某单位课题组先后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均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课题组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
案例警示:不得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合同不仅违反合同签订主体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资金管理失控、法律责任归属不清等风险,进而引发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案例十七、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课题负责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十八、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
某单位课题在项目执行期间资金执行率低,结题时执行率为38.5%,执行率在50%以下。此情况在科研经费检查中被列为问题。
案例警示:不得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疏于管理,杜绝因资金闲置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科研进度与经费支出节奏,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高效合规。
二、科研经费使用负面行为清单
1.不得以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工作量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
2.不得以申报或争取课题项目之名,行贪污贿赂之实。
3.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项目业务、编制虚假预算、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4.不得以编造虚假科研合作项目的方式,骗取科研绩效奖励。
5.不得以虚构合作等方式,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6.不得背离教书育人宗旨,通过学生套取科研经费。
7.不得以横向科研为名,在研究生招录等方面搞权钱交易。
8.不得以截留、挪用等方式,将科研经费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
9.不得以各种方式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从而逃避国家税收。
10.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或偿还债务等。
11.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请客送礼、个人家庭消费。
12.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耗材等。
13.不得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据为己有。
14.不得违反采购程序规定,与供应商内外串通、谋取私利。
15.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的支出。
16.不得用于其他违背科研伦理道德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的支出。
三、上级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第796号令)
2.《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2026年)
3.《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5〕38号)
4.《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
5.《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
6.《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社科联2024年)
7. 浙江万里学院财务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浙万院〔2025〕100号)
8. 浙江万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浙万院〔2025〕101号)
9.浙江万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浙万院〔2025〕38号)
10.浙江万里学院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浙万院〔2025〕39号)
11.浙江万里学院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办法(浙万院教〔2025〕4号)
12.浙江万里学院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规定(试行)(浙万院教〔2025〕5号)
13.浙江万里学院浙江万里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浙万院教〔2025〕7号)
14.浙江万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浙万院教〔2025〕50号)
四、部分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