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来源:清廉宁波
发布人:朱晓霞  发布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10

2023年春节将至,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坚决遏制节日期间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我市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海曙区洞桥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傅洪光酒驾问题。2021年9月18日凌晨,傅洪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奉化区汇诚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傅洪光呼气酒精含量为77mg/100ml。2022年7月,傅洪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地矿科科长戴建峰酒驾问题。2021年8月27日凌晨,戴建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奉化区岳林街道金钟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戴建峰呼气酒精含量为50mg/100ml。2022年4月,戴建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余姚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总站植物保护科工作人员陆军良酒驾问题。2022年2月13日晚,陆军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余姚市北滨江路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陆军良呼气酒精含量为33mg/100ml。2022年5月,陆军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宁波南部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作人员周敏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问题。2022年10月3日晚,周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南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周敏驾车逃逸。后经鉴定,周敏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6mg/100ml。2022年11月,周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规矩意识不强、纪法意识淡薄,在持续高压态势下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破纪,教训十分深刻。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揽镜自鉴、引以为戒,时刻绷紧党纪国法之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

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二十大对驰而不息推进作风建设发出新的动员令,吹响新的冲锋号。中央纪委二十届二次全会、省纪委十五届二次全会又对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作出部署,强调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直至真正化风成俗,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纠树并举、破立并重,发挥制度机制规范约束作用、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优良传统浸润熏陶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三个务必”,推进作风建设常治长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基调,强化教育引导、监督约束、惩治震慑一体发力,严格落实酒驾醉驾“二核、三快、四查清”要求,深挖严查背后可能存在的“四风”问题,持续释放全面从严、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筑牢作风建设防线。